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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设立条件的重构
作者姓名:王亚明  卢希起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王亚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卢希起)
摘    要: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越来越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制约着公司发展的规范化、国际化、自由化。为了解决公司设立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充实公司设立的规则,重构公司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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