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比较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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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晋萍.中外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比较之思考[J].中国律师,2008(9):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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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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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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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管理人何时选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法律意义在于选任时间的确定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和平衡问题。在破产立法史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破产程序的开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大多受这两种制度的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也都与这两种制度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因此,讨论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问题.应首先明确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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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 时间问题 《企业破产法》 中外 破产宣告 法律问题 平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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