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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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刁田丁.改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关系[J].社会主义研究,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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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刁田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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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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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高度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对于一个社会主义的大国来说尤其重要。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初期就强调指出,“必须以全力赴、全神贯注地培养和唤起各地方在经济建设中的较大的主动性”。(《列宁选集》第4卷第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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