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坦白从宽”应当法定
作者姓名:陈春海  陈磊
摘    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在我国沿用了数十年.它在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宽严相济的政策背景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仍然是与之一脉相承的司法理念。但是由于“坦白从宽”仅仅属于政策范畴内的条款.是量刑的酌定情节.最终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有多大,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这就使“坦白从宽”的法律效果大打折扣。为了防止将“坦白从宽”停留在口号上.从而最大限度地敦促犯罪嫌疑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列入法律规定.应当比照自首的规定对坦白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坦白从宽法定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坦白从宽”  应当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活动  抗拒从严  刑事政策  司法理念  政策背景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