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认罪”的审查——立法的纠结与法院的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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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路真.法院对“认罪”的审查——立法的纠结与法院的坚持[J].政法学刊,2023(1):9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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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路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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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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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研究”(21BFX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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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在“协商模式”和“职权模式”之间纠结。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源于对客观真相的追求,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的产物,也因审前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首先审查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正确,此时法院可能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然后才是被告人是否“认罪”,包括对“认事”“认罪”和“认罪名”三个层面的审查,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目前相当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包含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和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法官要履行好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体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认罪”这一基础的审查责任,才能更好地推进该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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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认罚案件 实质审查 变更起诉 量刑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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