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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下乡村振兴中村民自治监督的缺失与优化
作者姓名:刘子睿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
摘    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三农”工作的重点,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居于主体地位,这就要求乡村战略的实施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近些年来,虽然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已经取得显著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监督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完善的监督体系,需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针对村民自治监督的缺失,有必要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的客体种类并适度限制知情权,以增强事前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强化党员在涉及乡村振兴事项决议中的参与度,以增强事中监督;扩大集体成员撤销权适用范围,通过对现行法的解释适用,赋予集体成员利用撤销权维护集体整体利益的权利,并增设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以增强事后监督。

关 键 词:乡村振兴  村民自治监督  信息公开  基层党组织  集体成员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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