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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月“三十一日”所想到的
引用本文:张秀良.从六月“三十一日”所想到的[J].人民司法,1986(2).
作者姓名:张秀良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公历六月份是三十天,这是一个普通的生活常识。然而,在我院曾审理过的一起上诉案中,却发现原审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竟都认定了上诉人在六月“三十一日”这一天实施了犯罪行为。出现如此明显的失误,这不能不引人深思…… 这是偶然的吗?不!近年来,特别是开展“严打”以来,有的办案人员片面追求办案进度,忽视了办案质量,因而诸如犯罪的时间误差一天,上诉人的年龄少算一岁,或者刑期多记一年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个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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