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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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