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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应赋予公证机关担任非诉讼调解的职能
作者姓名:姬振帮  陈国耀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公证处(姬振帮),湖北省襄樊市公证处(陈国耀)
摘    要: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否可以担任非诉讼调解,这是公证战线长期争论的问题。几年来的公证实践表明,公证机关担任非诉讼调解是解决当亭人之间纠纷的一种好方法。它不但能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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