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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摘 要:
审查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应当从指示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指示,如果产生了直接的、外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 键 词:
行政命令
食品公司
纠纷案
县政府
检疫
泗洪
可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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