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频繁涌现的当下,必要措施的范围界定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息息相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存在“必要性”判断标准不明、司法适用与立法规定衔接不畅的问题,导致既有裁判规则的碎片化、难以提炼共性规律,不利于法律规范的准确统一适用,无法为经营者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问题的解决既需要从理论层面探究“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又需要从实践层面回应必要措施范围界定的疑问。从利益平衡视角出发,“必要性”判断包含三重维度的考量:一是在权利人维度,符合制止或预防明显侵权的要求;二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维度,需要兼顾自治需求和经营成本;三是在用户维度,需要防止过度干预用户行动自由。在必要措施内部,转通知具备“保障网络用户知情权”和“间接制止侵权”的双重功能,可以被视为必要措施的一种;“及时性”判断应当与“必要措施”判断相独立;制止或预防明显侵权所必需的用户管理措施才能被视为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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