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是在借鉴两大法系立法例基础上制定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作品”的规定遭遇了水土不服的境遇。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在文义解释上存在交叉,造成司法适用的困扰。本文以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为进路,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梳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法人作品、雇佣作品、职务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法人作品制度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对法人作品的司法保护提出了建议,认为司法机关在涉“法人作品”案件审理中,应严格法律适用条件,应结合作品类型认定“法人作品”,审慎适用“署名推定原则”,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作品构成法人作品的情况下,亦应审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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