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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作者姓名:刘云华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江西南昌330003
摘    要: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均适用于合同签订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约危险的场合,都可以采取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自我保护方法,但预期违约在适用条件、主体范围、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可以涵盖大陆法上之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不安抗辩权不能解决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更能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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