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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商法》中追偿时效的思考——兼论对《海商法》第257条的修改
作者姓名:陈朝霞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追偿是指在前一索赔中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人,认为第三方对自己承担的责任有责任,从而向该第三方要求补偿的行为。追偿在民商法中是很常见的,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这种现象也很普遍。但是,民法制度并没为追偿规定时效,而海商法领域,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我国《海商法》,均为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请求规定了追偿时效。究其原因在于:民法与海商法中的时效起算点不同。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前一索赔中的责任者只有承担了(或被责令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知道其权…

关 键 词:《海商法》  中国  第257条  追偿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诉讼期限  仲裁条款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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