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实行听取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听取和告知记明笔录,并将上述告知文书副本存在工作卷中。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案件都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法欠妥,存在它的不可行性。笔者现将谈几点不同的意见,供大家商榷。第一,笔者认为“规定”的颁布实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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