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法规案应讲“法言法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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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亓侠.审议法规案应讲“法言法语”[J].楚天主人,2010(8):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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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亓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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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议法规草案是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或联组审议法规草案的本质是法规的创制过程,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整个立法活动应体现客观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草案时,不注意使用规范性的法律语言,这与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庄重气氛不够协调。诸如把民事法律行为表述成"民事行为",把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代表",以及法规条、款、项、目混淆不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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