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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辨析
引用本文:杜跃林.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辨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4).
作者姓名:杜跃林
作者单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审判员
摘    要: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实践中,对其认识颇有分歧。为了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该条规定,必须弄清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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