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风险协同治理成为私主体参与行政的重要情境。在此情境下,因时间紧迫导致略去了事先的详尽考察、强制指令替代了自愿合意、程序简化的概括授意取代了程序完备的书面契约,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理论的辐射边界,造成私主体身份不明、责任空心化的局面。私主体躲在公权力外壳之下“肆意妄为”,又不能为相对人提供责任回溯的具体文件,在协同治理的口号下悄然进行着行政责任的分散乃至消解,导致公权力向私法逃遁。为此,本文在制度演进和实践样态的交互中寻找理论基点,在厘清嵌入私人参与行政光谱的实质要素的基础上,提出“指令型行政辅助”概念作为归置容器。指令型行政辅助与常态下私人参与行政的控权模式有所不同,主要在于控权重心的挪移,即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以事先的行为规范为辅,具体包括厘清行政辅助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规范指令和辅助行为的作出形式,并明晰行政辅助侵权责任性质和赔偿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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