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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企业制度需作出明确的界定
作者姓名:吴敬琏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摘    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写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文,是一项重要突破。但目前社会上关于企业改革的思想相当混乱,因此对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经济学文献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指本世纪上半叶渐趋成熟的现代公司。现代公司有两个区别于传统企业的鲜明特点: 第一,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corporation),具有法人地位(the status oglegal—person)。传统企业,不论是单个业主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是在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营运的,很不适合于大型企业。公司则是由出资人(股东)入股组成的有永续生命的法人团体,在其法人财产基础上营运。因此,股东只在他(或它)出资的范围内负有限责任,而且个别股东发生股权转移或其他变动,都不会影响企业的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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