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 ] 1 999年 2月 ,某建筑公司举报廖某 (时由该公司经理助理唐某任命为九队副队长 )利用公司承包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二号楼工程的便利条件 ,擅自将价值 2 8.6万元的公家物资拉到自己的工地使用并占为己有。同年 4月 6日 ,市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评析 ] 对廖某占用公家物资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廖某是由某建筑公司经理助理唐某任命的公司九队副队长 ,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 ,廖某占用公家物资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构成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