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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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平原,王昕宇,吕黛婷.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系分析[J].中国检察官,2022(24):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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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平原 王昕宇 吕黛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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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3.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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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基本案情2021年某月某日13时13分许,位于Q市的某金矿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22名工人被困井下。时任Q市市委书记姚某、市长朱某和应急管理局局长孙某于当日19时58分得知事故发生,相继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当晚,孙某、朱某曾多次提出应依法上报事故情况,但姚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决定暂不上报,自行组织救援。次日10时许救援遇到瓶颈,姚某仍决定不上报事故,孙某、朱某亦未作坚持。后上级应急管理局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事故发生,要求Q市相关单位迅速落实情况并上报,此时姚某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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