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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的效力补强路径
作者姓名:周国勇  高永秀  黄瑶
作者单位:1.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2.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工作,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随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充分彰显。而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工作机制,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但现实中,民事检察和解依赖于当事人的最终自愿履行,欠缺强制执行力,效力受限难以保证实际效果。应围绕树立正确理念、发挥上层引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检法衔接等方面,努力探索司法确认、深化听证审查、纳入信用体系等做法,全方位推进民事检察和解机制建设,不断补强其效力,切实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参与社会治理、定分止争、增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关 键 词:民事检察和解  意思自治  案结事了  效力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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