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数行为犯中主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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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红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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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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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复数行为犯的定性,应以复数行为中的主行为性质来认定案件性质。而准确认定复数行为中的主行为,关键是从复数行为间的关系入手,分析哪一个行为是主导行为或者支配行为,即哪一个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和促进作用。诱发或促使行为人产生犯意的行为一般是主行为,将犯意付诸实施的后续行为一般是从行为;在犯罪进程中最难完成的核心行为一般是主行为,较容易完成的辅助行为一般是从行为;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般是主行为,明显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一般是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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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复数行为 主行为 从行为 罪刑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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