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自洗钱”犯罪司法困境及其破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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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楼丽,方悦.贪贿“自洗钱”犯罪司法困境及其破解[J].中国检察官,2022(15):3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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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楼丽 方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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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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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当转变自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传统观念,贪贿犯罪后又实施洗钱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从是否违背市场交易规则、违反反洗钱义务等客观行为推定洗钱的主观故意。窝藏、转移、占有等仅物理、空间转移未改变不法所得性质的,不是洗钱行为。要充分利用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罚金刑适用实现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建立上下游统一管辖制度,更好实现对贪贿“自洗钱”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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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贿 自洗钱 法益 罪数 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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