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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属性认定及司法适用
作者姓名:季书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100088;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其目的在于严厉打击“公交闹”现象,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领域的刑事治理体系。妨害安全驾驶罪应理解为抽象危险犯,其中“危及公共安全”应理解为区分要素。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并不违反刑事立法中协调性、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而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刑法谦抑原则和实质评价为基础,规范认定个案中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具体危险,同时坚守责任主义原则,防止客观归罪。

关 键 词:妨害安全驾驶罪  公共安全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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