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通过扣押手机APP申领贷款并占有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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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兴,米卿.侦查人员通过扣押手机APP申领贷款并占有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22(12):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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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兴 米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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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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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基本案情黄某系浙江省S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长期网络赌博,导致个人经济状况紧张。2018年初,黄某在办理黄某源诈骗案过程中,依法扣押黄某源手机一部,并通过讯问得知黄某源手机密码和支付宝账户密码。因赌博欠债还款压力较大,黄某遂产生套取黄某源支付宝资金的想法,因为支付宝内余额较少,未达目的。但是黄某在操作过程中发现,通过黄某源手机可以申请其支付宝内“蚂蚁借呗”的贷款,遂申请贷款6万元,用于归还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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