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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具体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引用本文:伊文嘉,杨旭,张丽艳.析具体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7(5):25-25,29.
作者姓名:伊文嘉  杨旭  张丽艳
作者单位:辽宁行政学院,辽宁沈阳,110161;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辽宁沈阳,110000
摘    要:为使社会成员不因信赖行政行为的安定性而遭受损害,有必要对其正当权益设置一道保护屏障,具体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正是对这一现实需要的制度回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必须以保护相对人合法的期待利益为前提,当具体行政行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当给予相对人以相应的补偿。基于具体行政行为变动中的各样态的差异性,信赖保护原则应有不同的质求。

关 键 词:信赖保护原则  方式条件  具体体现
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5-0025-02
修稿时间: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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