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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恢复原状
引用本文:王军.论行政恢复原状[J].法律适用,2004(7).
作者姓名:王军
作者单位: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
摘    要:【案例一】 某市规划局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一处违章建筑,拟责令其拆除。利害关系人声称该房已经建成超过两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能再施以行政处罚。因此,规划局无权要求其拆除该房屋。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划局有权要求该利害关系人拆除房屋。理由是该房屋经利害关系人修建,一直存续至今,因此,其违法呈持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2款之规定,“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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