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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调解 三方满意
作者姓名:孟丛珊
摘    要:正2013年4月19日,季某因从事鸽子养殖资金不足,向淮南淮河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其姐姐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4月19日该借款到期时,季某归还一部分本息,剩余4万余元便不再归还。淮河银行于8月8日将担保人起诉到淮南市潘集区法院。法院受理之后,承办法官立即电话联系担保人。电话中,她态度非常激动,说自己不是借款人不应还款,且银行不应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听到担保人的话后,凭经验觉得此案有望调解解决,当即向其

关 键 词: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  借款人  潘集区  贷款所  释明  丛珊  借款合同  执结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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