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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也可构成奸淫幼女罪——与欧阳涛 陈泽宪同志商榷
作者姓名:张明楷
摘    要:<正> 长期以来,法学界有的同志一直认为奸淫幼女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简单地表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希望发生性关系”等等。我认为,上述观点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奸淫幼女罪的形式与内容。下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欧阳涛、陈泽宪二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上发表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下简称《欧文》)中指出:“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成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罪。”我们赞同这一结论,但对此情形的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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