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是区分盗窃未遂与既遂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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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革兵.“移动”是区分盗窃未遂与既遂的关键[J].人民检察,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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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革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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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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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盗窃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行为有未遂和既遂之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从此条规定看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是区分盗窃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造成损失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采纳的是“失控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失控说”,有人主张“控制说”(相对盗窃行为人而言),而多数主张的是“失控加控制说”。以上都可统称为控制说。笔者认为,以是否对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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