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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制度之比较研究
引用本文:曾冠棋.两岸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制度之比较研究[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6):68-76.
作者姓名:曾冠棋
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台北博大联合法律事务所
摘    要:海峡两岸之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差异颇大.本文拟从比较法学之观点,将二者做一简要评析。两岸上诉制度首要之差异在于审级,大陆方面为二审四级,台湾方面为三审三级;其次在上诉期间、上诉主体、上诉裁判费、上诉之法定程序、上诉审理范围、上诉之判决、上诉之反拆、附带上诉、上诉之撤回与舍弃等方面之相关规定上,二岸亦颇有不同。“上诉”为民事诉讼法最为重要之诉讼行为之一,经由本文之介绍,亦可对两岸民事诉讼制度之整体差异,获得相当程度之认识。

关 键 词:上诉  审级  反诉  续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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