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过错造成损失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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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新民
,吕希汶.政府过错造成损失应赔偿[J].政府法制,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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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新民 吕希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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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村民官某1984年4月份在老宅翻 建北房时,擅自将西墙砌出侵占巷道。县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派 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属实。遂于同年12 月以×政土(84)第12号文件认定官某 的行为属抢占、侵占集体土地行为,责令 其将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400 元,但未执行。 1985年,官某的邻居以官某侵占巷 道影响其出入行走为由,将官某起诉到 县人民法院。县法院于同年5月份作出 (85)民字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鉴于 官某北房已盖成,不宜损坏,但在今后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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