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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集锦
摘    要:不宜提"××省公民"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公布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落实该《纲要》又制定 了冠名为《××省(市)公民道德规范》。这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贯彻党中央精神的 态度自然值得褒扬,但有一个宪法性问题引起笔者的疑虑:"公民"是否有国家与地方之 分?我们是否可以提"××省公民"? 《××省(市)公民道德规范》中所出现的"××省公民",可能会产生两种涵义:一是 指"××省公民";二是指"在××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一种认识,是一种观念 上的根本错误;对于后一种,应该说,认识是对的,表达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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