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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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院校(含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下同)担负着为公安机关培养后备人才、培训在职民警的重要任务,其教育教学工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克服目前公安院校教学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的问题,促进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贴近公安实战,特制定本办法。一、范围和条件1、公安院校教师(含教学管理人员,下同)要定期到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进行锻炼。锻炼分为挂职锻炼与非挂职锻炼两种形式。锻炼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采取挂职锻炼的办法;锻炼时间在一年以下的采取非挂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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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院校 公安业务 公安机关 教师素质 工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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