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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索要最低工资差额案
作者姓名:王雪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2008年6月20日,私企职工杨某因工作疏忽造成企业损失,为此,企业给予杨某警告处分并罚款100元。2008年7月,企业向杨某发放6月份工资,扣除罚款后实发工资700元,导致杨某该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事后,杨某与同事张某到劳动监察部门反应了企业未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后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加班工资。接到通知后,企业通知职工可自愿领取加班工资,杨某和张某及时领取了加班工资。

关 键 词: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监察部门  2008年  差额  加班工资  企业  职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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