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纠纷案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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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晓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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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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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号一审:(2009)崇民初字第44号二审:(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案情】原告:邹志坚。被告: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德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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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场支配地位 客运中心 经营者 汽车运输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 汽车公司 崇左市 滥用 客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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