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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以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证人书面证言”可采性问题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徽,李晓郛.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以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证人书面证言”可采性问题为视角[J].海峡法学,2014(4).
作者姓名:王徽  李晓郛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011JZD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有着丰富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务操作意义。“证人书面证言”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其在各法域仲裁实践中的适用不尽相同。尤其针对证人不出庭情况下书面证言的可采性问题,各法域的实践结果甚至可能截然相反。这背后体现了各法域在仲裁证据制度“法律文化”、“性质认识”及“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国的仲裁证据制度也存在相关问题。虽然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较好的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效率;但是放眼未来,则需要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上,做系统性的、规则层面的完善。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证人书面证言  证人不出庭  证据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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