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犯罪异地审判之检讨 “异地法官当地审”更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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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卫跃宁.高官犯罪异地审判之检讨 “异地法官当地审”更妥当[J].人民论坛,2013(4):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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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卫跃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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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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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制订到1996年修改,再到2012年的第二次修改,对于刑事犯罪的审判管辖中的地区管辖原则都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而"指定管辖"则是对"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一个补充。可以说犯罪地管辖是原则,指定管辖等是例外。但是,从2001年到2012年的十多年里,"慕马案"、刘方仁案、韩桂芝案、陈良宇案、薄谷开来案、王立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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