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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特别从宽减免条款存在之正当性
摘    要:在"立法因果论"的作用下,《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修改了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减免条款。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减免条款所规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犯罪后的自动恢复行为,对法益的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提高贿赂犯罪的处罚概率,符合"严而不厉"刑法结构的要求以及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考虑,这项规定本身是一项合理的制度,无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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