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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司法认定——对刑法基本精神的再呼吁
摘    要:以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为基点,以犯罪构成为标尺,度量未经权利人许可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行为,可以得出该行为不应当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结论。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以刑法的谦抑精神为指导,重视审判思维,坚持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的理念,将类似案件以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解决,严格控制刑法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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