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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罪不致死——为司秋菊运输、贩卖毒品案中的上诉人作二审辩护
作者姓名:吕思源  吕健
摘    要:2001年8月3日,被告人司秋菊和李小梅应孙晓芬(另案处理)的要求,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摇头丸)2513粒计1020克,乘坐火车从福州至杭州,并于次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华辰大酒店8010房间,将上述毒品交给韩某、高某、张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全部毒品。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司秋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司秋菊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只知道送到杭州的是兴奋剂,不知道是毒品;1020克是摇头丸的总重量,而不是甲基苯丙胺的重量;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其还主动配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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