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范围分析——从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
| |
作者姓名: | 姜瑜 |
| |
作者单位: | 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
| |
摘 要: | 虽然《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抵押时的房地一体主义,但现实中基于各种原因房地分别抵押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能因此而认定其无效。设立再抵押时仍需受到"余额"的限制,因为《物权法》并未明确废除,由此带来的弊端,应当从担保财产的再评估与抵押登记的统一着手,由《物权法》作出房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别抵押的明确规定。
|
关 键 词: | 担保法 物权法 分别抵押 再抵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