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两阶段理论”的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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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又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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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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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说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政府采购法》虽然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也认识到民事行为理论无法涵盖全部采购活动,因而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方式。但是,其对采购人选择供应商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不明,导致设计的争端解决机制链条过长,效率低下。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说如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均难以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借鉴域外二阶段理论来定位政府采购行为是可取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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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 公法 私法 二阶段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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