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核准权规定的法律冲突 |
| |
引用本文: | 朱建华.论死刑核准权规定的法律冲突[J].现代法学,1999(1). |
| |
作者姓名: | 朱建华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故亦称生命刑。由于生命是人作为生物体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行使一切其他权利、权益和活动,如自由、民主、财产所有权等的物质前提,而同一生命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确保死刑的准确适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死刑核准制度,这对准确适用死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在死刑适用过程中,国家又通过立法对死刑核准体制进行了修改,因而现行对死刑核准的规定和实践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甚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