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检察官和技术官双重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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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广辉,董崇禄.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检察官和技术官双重身份[J].中国检察官,2008(1):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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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广辉 董崇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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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450004 2.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4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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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工作贯穿于诉讼工作的各个环节。技术部门履行对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监督(侦查权、审查权)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技术人员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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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监督 检察官 技术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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