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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指错“小偷”被判侵犯名誉权
引用本文:金川.失主指错“小偷”被判侵犯名誉权[J].特区法坛,2007(2):56-56,49.
作者姓名:金川
摘    要: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七旬老翁因错误指认小偷被诉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判决被告赵老先生向甄先生书面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元。

关 键 词:名誉权  侵犯  小偷  精神损害赔偿金  失主  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  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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