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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条法英语的语言特点
引用本文:邓刚,唐仲清.析条法英语的语言特点[J].现代法学,1989(6).
作者姓名:邓刚  唐仲清
摘    要:<正> 条法英语,亦称契约英语,它包括法律文件、条约、契约合同、保证书等,属于公文文体。条法英语无论在风格上,还是在作用上都有别于其它类型的英语。本文仅对条法英语的一些语言特点进行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从而有益于我国涉外法律文书实务。一、程式化的文体由于条法英语涉及到的内容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不但不允许有任何语意含糊、易生歧义的词句存在,而且不允许在形式上作任意的改变。它必须是一种非常“标准化”的程式。现已成形的各种法律文件的文体形式,都是经过了司法工作者多年反复推敲,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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