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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董事义务的构成
引用本文:郝红,朱冠群.英美法系董事义务的构成[J].山东审判,2004,20(5):55-60.
作者姓名:郝红  朱冠群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郝红),山东经济学院(朱冠群)
摘    要:一、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产生于信义关系中。信义关系是衡平法 院(chancellor's Court)在裁决关于"信任"事务中,为 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起来的,被用来指代所有 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 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①英美衡平法创设信 义义务的基本目的是平衡受信人和受益人之间不对等 的法律地位。为了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保护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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