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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讯问中的心理强迫
引用本文:赵桂芬.论讯问中的心理强迫[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2).
作者姓名:赵桂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基金项目:2011年首都社会安全基地项目"新刑讼法草案关于侦查中司法改革制度实证研究"成果
摘    要: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强迫自证其罪及讯问方法的禁止性规定,实质是为了保障供述的任意性.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任意供述的相对自由,也即意志的相对自由是必须保障的.心理强迫的方法,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加工方式及形成决策需要的信息进行干扰或影响,迫使犯罪嫌疑人仅能形成具有唯一性的且是侦查人员所期待的供述决策.欺骗、引诱等心理强迫的方法,在讯问中都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意志的选择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关案件证据、法律处置等内容的一种确定性的认识,在这种确定性认识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在作出是否供述的认知决策时,难以作出依据自己的选择性判断的供述决策,导致供述意志具有非任意性.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供述  任意性  心理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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